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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导读:恒勃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恒勃股份证券代码:301225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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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0.29%。其中首次授予

34.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0.24%;预留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0.06%。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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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9.29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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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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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释义 ......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0

第十三章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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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恒勃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①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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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行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主要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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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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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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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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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0.29%。其中首次授予34.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0.24%;预留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

0.06%。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李峰副总经理20.0047.06%0.1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人)14.0032.94%0.10%
预留部分8.5020.00%0.06%
合计42.50100.00%0.29%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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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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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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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限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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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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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29.2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

29.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8.57元的50%,为每股

29.29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7.82元的50%,为每股

28.91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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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对应的净利润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26.05%11.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61.55%45.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71.95%56.55%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考核指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考核年度净利润A≥Am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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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A)AnX=0.9
A=AnX=0.8
AX=0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对应的净利润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61.55%45.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71.95%56.55%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考核指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A≥AmX=1
AnX=0.9
A=AnX=0.8
AX=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事业部或非子公司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事业部/子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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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五个档次,各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ABCD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100%80%60%0%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事业部/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管理效能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更好地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提升市场价值和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兼顾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

公司结合历史业务开展情况、当前经营实际、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市场及行业竞争态势、宏观经济整体环境、历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等因素,审慎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面对日趋复杂和不确定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公司需通过更为有效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更加稳定高效的核心团队,充分激发主要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激烈竞争、多变且充满挑战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抢抓发展机遇,持续强化技术研发、加大市场推广力度,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以寻求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由此,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不低于26.05%、触发值不低于

11.70%,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不低于61.55%、触发值不低于45.60%,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不低于71.95%、触发值不低于56.55%”的业绩考核目标。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完成具有一定压力、挑战性及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设定目标值和触发值的方式,在体现高目标、严要求的同时,亦有利于保障预期激励效果和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有力保障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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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此外,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仅针对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各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子公司整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对业绩的敏感度、责任感,不断压实主体责任,增强激励针对性和强关联性,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和促进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整体业绩目标的更好达成。

除公司层面及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整体性、综合性及强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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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1+P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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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

×(P1+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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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价:

59.84元/股(取2026年

日的收盘价);(

)有效期:

个月、

个月、

个月(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批次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历史波动率:

72.6440%、

73.4948%、

69.2548%(分别采用公司最近

个月、

个月、

个月股价的历史波动率);(

)无风险利率:

1.2232%、

1.2524%、

1.2576%(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年期、

年期、

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股利:

0.81%(采用公司近

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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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9月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2029年(万元)
34.00872.06146.92492.15173.8959.09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事业部/子公司层面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主要核心骨干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升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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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不存在降职情况,但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且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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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职务降职,但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且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新职务的岗位、职级,并考量激励对象的司龄、人力价值等因素调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若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二)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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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2、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时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或由公司回购注销。

如选择继承,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如选择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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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本公司或其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时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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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1+P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

-

-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配股P=P

×(P1+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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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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