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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恒勃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 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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