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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收到业绩补偿款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导读:精研科技:关于收到业绩补偿款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业绩补偿款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到业绩补偿款

(一)公司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2021 年2 月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8,000 万元人民币收购许明强、陈明芳、何浪、 严伟军(以下简称“安特信原股东”)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特信”)6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安特信2020 至2022 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112,332,913.37 元,而三年累计业绩承诺为7,200 万元,安特信未实现业绩承诺。 按照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三年累计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总和×本次交易股权作价-转让方已补偿金额,其中,计算公式中“(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 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本次交易股权作价” 得出补偿金额为 460,832,283.43 元。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上述转让方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如有),公司 均有权在应付未付交易款中予以直接扣除”约定,公司有权针对上述补偿款中的 9,000 万在应付未付交易款9,000 万中直接扣除,因此本公司将应收安特信原股 东业绩补偿款其中的9,000 万元与本公司应付未付剩余交易款9,000 万元进行对

冲。

2022 年,公司收到原股东许明强、严伟军、何浪的业绩补偿款710 万元。

2023 年,公司就与陈明芳、郑奕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法院通过陈明芳、郑奕麟银行账户及网络 支付账户扣划款项265,610 元。

2026 年4 月,公司收到原股东陈明芳的业绩补偿款400 万元。

元。

2026 年6 月,公司收到郑奕麟(系原股东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30 万

2026 年8 月,公司收到陈明芳、郑奕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16 万元。

2026 年9 月,公司收到陈明芳、郑奕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320 万元。

(三)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

针对2026 年度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损益。但 业绩补偿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视后续进展情况而定。

公司将积极敦促安特信原股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 业绩补偿的履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收到部分执行款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 被申请人)

3、涉及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 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 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已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 项265,610 元。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 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 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 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3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7 月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 2023 年9 月27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0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1941 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0 月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04 民终397 号), 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 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 月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 苏04 民终397 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 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 款90933070.86 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 万元、律师费20 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 审案件受理费527128 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保险费45000 元,合计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 苏0404 执2116 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4 民终39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 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04 执恢419 号之一】。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 公司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 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 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6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 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 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5)苏民申2501 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因再审申请

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芳、郑奕麟对业绩补偿款纠纷二审判决之后申 请再审,请求①判令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4 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民事判决;②判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 年7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暨业绩承 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250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驳回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 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法院执行,公司收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划转的执行款项105,010 元。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事项公司己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 相应业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已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 扣划款项265,610 元。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 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三、备查文件

1、业绩补偿款收款回单;

2、诉讼执行款收款回单。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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