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傲农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导读:傲农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3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 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处罚字[2026]40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彭江、苏明城、杨州: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生物或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24 年6 月17 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5 笔,其中27 笔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717.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23.29%;2024 年7 月10 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0 笔,其中 38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9,566.8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58.76%;2024 年7 月29 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2 笔,其中34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0,902.7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1.54%;2024 年11 月12 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 讼、仲裁91 笔,其中59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462.15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78%;2025 年2 月7 日,傲农生物披露 新增诉讼、仲裁71 笔,其中49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6,871.37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53%。

二、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12 月27 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发展)、厦 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链)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傲农生物施加重大影响;2025 年1 月23 日 起,陈明艺担任傲农生物董事,其父陈德生2024 年5 月6 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 项规定,陈德生是傲农生物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 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 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傲农生物的关联 法人。

2025 年1 月1 日至3 月26 日,傲农生物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葆、傲农 食品发生销售交易1,568.94 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傲农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 14,477.65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合计16,046.5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31.89%,公司迟至2025 年3 月28 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相关协议、会计凭 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的行为,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和《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有林2015 年8 月27 日至2025 年1 月22 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25 年1 月23 日起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 年1 月至今分管公司法务工 作;彭江2024 年1 月8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4 年1 月至 2025 年1 月分管公司法务工作。该二人知悉案涉有关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 易发生情况,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前述重大事件,未勤勉尽责,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苏明城2025 年1 月23 日起任公司董事长,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 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州2024 年1 月8 日至2025 年1 月22 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2025 年1 月23 日起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未能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 等准确识别关联法人,其行为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有直接因果关 系,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傲农生物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 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吴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彭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零五万元罚款;

四、对苏明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杨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 号)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存在认错 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监管部门已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予以认可。公 司本次收到的为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2025 年3 月26 日及以前发 生,公司已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自完成重整以来,已相应调整了治理 结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后续将 更加严格地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 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 量发展。

4、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公司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