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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导读:成都银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38)

2026年9月17日

文件目录

会议须知…………………………………………………….2议案1: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议案……5议案2: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6议案3:关于选举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8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9月10日)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9月10日)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会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方法:

(一)议案1、议案2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或未投的,视为“弃权”。

(二)议案3为累积投票议案,具体投票方法按照本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

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投票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议案1: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16号,蜀锦路8号,金融城南路7号的成都银行总行大厦即将完成建设,待各项法定验收通过、具备入驻条件后,本行将启动总行主要办公场所的搬迁工作。

因本行总行主要办公场所计划搬迁,将涉及公司住所发生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公司住所变更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及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代码证。本行将对应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住所的条款,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现提请同意:如总行主要办公场所搬迁,相应变更公司住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原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

拟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16号,蜀锦路8号,金融城南路7号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的所有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申报、变更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代码证。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予审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议案2: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因总行主要办公场所搬迁,需变更公司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行结合自身公司治理实践,将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住所变更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正式生效。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26年9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注: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原条款建议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邮政编码:610015。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16号,蜀锦路8号,金融城南路7号,邮政编码:610095。

议案3:

关于选举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本公司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函,提名魏雄先生为我行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公司股东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来函,提名贺小茂先生为我行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选举。

魏雄先生、贺小茂先生当选后,其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自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日起生效。自魏雄先生任职之日起,王永强先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自贺小茂先生任职之日起,马晓峰先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简历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魏雄先生

魏雄,男,1981年3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法律硕士。现任本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曾任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综合业务处法律咨询科副科长;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金泉支行行长、青羊支行行长;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等职务。

魏雄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文件

披露日,魏雄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贺小茂先生

贺小茂,男,1979年10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审计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现任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兼任凉山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自贡财务管理分中心副主任;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中心本部会计核算主管、连锁事业部财务管理部经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组主管,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信息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科技创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贺小茂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文件披露日,贺小茂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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