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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导读:甘肃能化: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的核查意见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甘肃能源 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内 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公司与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 范围及保密责任;

3、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 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在本次交易中,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 宇 叶成林 宋 驰

叶成林

宋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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