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峰化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 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5 年12 月,上市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重庆涪通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 让给公司关联方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34,800 万元,并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对方华峰集团全资子 公司,但交易方向分别为出售和购买,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宪宇
汪飞
杭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9 月2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