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峰化学: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操作,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 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 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 交易的活动。上述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风险对冲的核心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 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 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 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 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 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 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 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开展 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任何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 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以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 以具体业务场景为依托,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或违规套利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选择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禁止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交易。
第七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使用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确保资 金规模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 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严格限定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 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 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管理层、业务负责人等组成。
(一)决策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决策小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统筹开展 相关业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评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及管理细则;
2.评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调整,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3.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范围内,对日常经营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4.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5.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决策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负责套期保值 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拟定具体方案、进行日常具体业务操作等。执行小组由业务、 财务、风控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订、修订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及管理细则;
2.负责制订、调整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年度方案;
3.负责收集、梳理及分析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现货、期货和期权市场行情信息,研究市 场走势,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拟定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4.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包括期货账户开立与销户、交易及行情软件账户的申 请、使用设置以及权限管理等;
5.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套期保值交易开、 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6.紧盯市场行情变动,及时制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交易实施方案,报决策小组审批
通过后严格落地执行;
7.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内外部事务,定期向公司决策小组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8.落实套期保值业务各类交易风险识别、排查及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相关的其他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以下操作流程 实施:
(一)执行小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 报决策小组审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应现货的情况、 行情分析、建仓品种、标的合约、交易方向、价格区间、交易数量、套期保值比例、资金 占用、风险分析、风控措施等。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执行流程分为交易前、中、后三个阶段,分别对应期货和衍 生品套期保值方案审批、交易操作及监管、成交确认及结算。执行小组根据决策小组批准 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由指定授权人员下达具体交易指令到被授权的交易人员, 交易人员复核指令及账户风险度后,根据业务规范在双岗监控下单,每笔交易需在当天交 易台账中完成登记,并报相关风控人员留档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落实获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筹措,严格监督业务资金 拨付、使用与流转管控;按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账务核对、损益核算及财务合规核查,常 态化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室为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并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室负 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 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 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执行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 与金融机构签署交易合约,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执行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决策小组。公司应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执行小组应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公司执行小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 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 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就相关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 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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