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丹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中民)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丹科技股票代码:3008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中民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总股本变动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释义 ...... 3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5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六节备查文件 ...... 11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金丹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中民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由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2,601,400股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其子张翔先生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中民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127261958********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相应被动稀释。此外,基于家族财产规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601,400股股份转让予其子张翔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李中民女士持有金丹科技24,0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7%(占当时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12.61%)。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中民女士持有金丹科技21,398,6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2%(占当前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9.57%,当前总股本为227,275,107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3,728,980股,下同)。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由192,401,301股增加至227,275,107股,导致李中民女士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
12.47%被动稀释至
10.56%。2026年8月31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中民女士与其子张翔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中民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翔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601,4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1.14%),转让价格为
12.1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1,476,940.00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2026年8月31日,张鹏(甲方1)、李中民(甲方2)与张翔(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中,李中民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翔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601,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4%)。股份转让价格为12.10元/股,转让总价为137,501,980.00元。转让价款由乙方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形式解决。
2.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10元,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37,501,980.00元。甲方
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款为31,476,940.00元,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
指定收款账户。
3.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4.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
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让方在过渡期内保证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中民女士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5年1月
日。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李中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47%。
自李中民女士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报告书披露期间,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而增加,导致李中民女士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
股比例由12.47%被动稀释至10.56%。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金丹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中民日期: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中民日期: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
| 股票简称 | 金丹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82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中民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河南省郑州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24,000,000股持股比例: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2.47%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变动数量:较本次权益变动前减少2,601,400股变动比例:较本次权益变动前下降3.05%变动后持股数量:21,398,600股变动后持股比例:9.42%(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9.57%)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1.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而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被动稀释。2.协议转让导致权益变动时间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变动从而导致持股比例变动、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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