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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导读:飞鹿股份: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665证券简称:飞鹿股份公告编号:

2026-063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

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5,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68,862,219股(含本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发行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做了相关分析,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测算的假设前提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6年

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68,862,219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9,540,730股增至298,402,949股。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和融资金额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4、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229,540,73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发生的变化;

6、以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28.57万元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2,278.92万元为基础,假设2026年度经营成果较2025年度维持不变、上升30%、下降30%进行测算;

7、不考虑预案公告日后可能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218,945,730229,540,730298,402,949
假设本次发行完成时间2026年11月底
假设情形1: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保持不变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1,828.57-21,828.57-21,828.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2,278.92-22,278.92-22,278.92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9-0.97-0.9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9-0.97-0.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1-0.99-0.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1-0.99-0.97
假设情形2: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亏损减少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1,828.57-15,280.00-15,28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2,278.92-15,595.25-15,595.2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9-0.68-0.6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9-0.68-0.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1-0.69-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1-0.69-0.68
假设情形3: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亏损增加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1,828.57-28,377.15-28,377.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2,278.92-28,962.60-28,962.6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9-1.26-1.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9-1.26-1.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1-1.29-1.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1-1.29-1.25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将有所提升。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如果公司净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将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聚焦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实现持续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完成后,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通过对募集资金的运用进一步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二)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要求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了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相关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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