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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科技: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导读:鼎龙科技: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名称:杭州安丰元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 丰元石基金或本基金)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 万元,在基金募集阶段参与认 购杭州安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私募)发起设立的安丰元 石基金的份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基金尚在募集过程中,可能存在募集失败的风险;募集完成 后还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具体实施情 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基金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且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 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 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 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更好地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大对新材料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借助 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和投资能力,链接更丰富的产业资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 人以自有资金1,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安丰私募发起设立的安丰元石基金的 份额。

安丰私募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次投资 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

| 投资类型 |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基金 ? 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 □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 合作协议 □其他 |

| 私募基金名称 | 杭州安丰元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投资金额 | ? 已确定,具体金额: 1,000 万元 □尚未确定 |

| 出资方式 | ? 现金 ? 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 □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

| 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在基金中的 身份 | ?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 □普通合伙人(非基金管理人) □其他 |

| 募集资金投资范 围 | □上市公司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 ? 安丰元石基金成立后,将入伙基金管理人安丰私募发起设 立的杭州安丰元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以下简称安丰元山基金),由安丰元山基金针对新材料等新 兴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 外投资事项无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丰元石基金及其管理人安丰私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 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没有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不存在与第三方有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公司关键股东、人员亦不存在持有

或认购该基金股份,或在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情形。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法人 / 组织全称 | 杭州安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协议主体性质 | 私募基金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C3PTBB7Q |

| 备案编码 | P1074299 |

| 备案时间 | 2023/01/20 |

| 法定代表人 | 阮志毅 |

| 成立日期 | 2022/11/23 |

| 注册资本 / 出资额 | 5,263 万元 |

| 实缴资本 | 5,000 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1 号 127 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1 号 127 室 |

| 主要股东 | 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8.45% 、阮志毅 38.86% ,其 他 5% 以下股东 7 名合计 12.69% |

| 主营业务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无 |

(二)有限合伙人

安丰元石基金尚在募集中,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确定,《合伙协议》待全体 合伙人签章后生效。如基金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杭州安丰元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KJLNJ25Y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杭州安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规模(万元) | 16,000 (以实际募集结果为准) |

| 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26/7/27 |

| 存续期限 | 10 年 |

| 投资范围 | 安丰元石基金成立后,将入伙基金管理人安丰私募发 起设立的安丰元山基金,由安丰元山基金针对新材料 |

| | 等新兴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1 号 118 室 |

| 备案编码 | |

| 备案时间 | 待募集完成后进行备案 |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式及投资模式

详见本公告“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中具体内容。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协议》尚未完成签署,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主要内容 如下:

1、合伙企业的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企业进行 直接的股权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 资回报。本合伙企业通过入股杭州安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安丰元山基 金的形式进行项目的间接投资。

2、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自本合伙企业设立后首批被作 为有限合伙人接纳入伙的投资者缴付的“首期出资日期”(以普通合伙人向首批 有限合伙人发出的首次缴款通知中所列明的缴款到期日为准,以下简称经营期限 起算日)起,至第拾(10)个周年日止(若工商登记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与合伙 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不一致,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经营期限分为投资期和退 出期。

投资期为自合伙企业经营期限起算日起叁(3)年,若提前完成全部投资, 投资期提前结束。投资期结束后柒(7)年为退出期。

3、出资安排

本基金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总额的50%,但不低于100 万元。后 续各期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数额及时间进行缴付。

合伙企业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 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向合伙人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 以及分配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同时应签署账户托管/监督协议,

明确对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 等内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在募集账户托管/监管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资金的投资拨付。任一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资金不得挪用、不得设置抵押担 保、不得抽回、不得造成被冻结等。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和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按照规范的程序进 行项目挖掘、调研、谈判、决策、签约、投资手续办理等;投资组合的管理;投 资收益分配的实施;其它本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事务的管理、控制、运行以及决策 等事项;有权作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取得管理本合伙企业事务对应的管理费与业 绩报酬。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本合伙企业负有勤 勉义务;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 保;作为本合伙企业唯一管理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再委托任 一第三方企业或个人作为管理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管 理人,将负担与其日常运营相关的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履行适用法律和规范规定 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分配的权利;对本合伙企 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 情况和投资组合的情况;听取或审阅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并要求 普通合伙人就该等报告作出适当解释;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获取 经审计的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并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 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适用法律和规 范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应按期缴纳认缴出资额,不能按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 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调整出资比例;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对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 规定的其他义务。

5、管理方式

本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安丰私募,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与日常事务。

基金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名成员组成, 其中,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安丰私募推荐5 名,由有限合伙人在相关人员中推举 1-2 名(如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每人1 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方能通过投资决议。本基金仅用于投资安丰元山基金,不作其他投资。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并主持。首次合伙人会 议应当在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并召开;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二十(20)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基金管 理人所作的上一年度报告。代表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二十 (20)日内通知全体合伙人召开会议。

合伙人会议讨论基金管理人除名及更换,须由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除明确授权基金管理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 容的修订及基金的解散和清算事宜需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投资模式

本合伙人的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 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本合伙企业通过入股 杭州安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安丰元山基金的形式进行项目的间接投 资。

7、利润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量以现金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投资收入应在收到后 90 日内在预留应付的合伙企业的合理费用后在所有合伙人之间分配,分配以实 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但本基金作为安丰元山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从安丰元山基金取得分配时,遵循安丰元山基金的分配规则。若进行实物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向合伙人提供其所分配取得的资产的权属 证明(如该等资产的权属可登记),并办理所需的转让、登记手续。为避免疑问,

转让、登记该等资产所应支付的税费应由相关的有限合伙人承担和支付。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但有限合伙人分担的金 额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 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8、管理费

本基金本身不交管理费,在入伙安丰元山后,在安丰元山中收取管理费,在 安丰元山中,经营期限内前三年,每年按其实缴出资总额的2%向执行事务合伙 人支付年度管理费;在投资期结束后,按退出收回资金金额的2%收取管理费。

合伙企业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支出,也可根据需要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为垫 付并在本合伙企业收到收益时归还。

9、违约责任

任何有限合伙人未于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后续 出资应付额,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本基金支付逾期出 资利息,直至其将当期出资应付额缴齐。

普通合伙人未于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全部当期 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本基金支付逾期出资利息, 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如普通合伙人逾期十(10)日仍未缴清当期出资及逾期 出资利息的,则普通合伙人应向本基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为避免歧义, 普通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其缴纳当期出资以及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 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给本合伙企业或者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其他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通过协商 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合伙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与合伙 人之间的先前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如遇因 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签订的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与合伙协议有不一致的, 以合伙协议为准。

合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订立补充协议, 该等补充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生效后与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事项构成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是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 下,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围绕新兴科技产业进行布局,以自有资金进行 的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现金流的正常运转,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丰元石基金尚在募集中,存在募集失败的风险;如 募集完成,还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对拟投项目的投资亦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回收期,且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 市场竞争、政策环境、基金运作、基金拟投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 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不超 过总出资额1,000 万元,风险总体可控。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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