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鑫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53证券简称:三鑫医疗公告编号:2026-068债券代码:123280债券简称:三鑫转债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11号)核准,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医疗”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3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859,557.6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2,140,442.39元。上述资金于2026年8月10日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8月10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6]第6-0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江西呈图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呈图康”)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江西呈图康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三鑫医疗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京东路支行 | 8115701012800359420 | 210,000,000.00 | 三鑫医疗年产1000万束血液透析膜及1000万支血液透析器改扩建项目 |
| 8115701012400359416 | 166,000,000.00 | 三鑫医疗高性能血液净化设备及配套耗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新建年产3000万套血液透析管路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 | 1502230029300351009 | 24,000,000.00 | 江西呈图康电子加速器辐照灭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小蓝支行 | 15154000000240564 | 124,528,301.89 | 补充流动资金 | |
| 江西呈图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 | 15022300029300351133 | 0 | 江西呈图康电子加速器辐照灭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 合计 | 524,528,301.89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2,140,442.39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第一个募集资金账户账号为8115701012800359420,截至2026年9月2日,专
户余额为2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鑫医疗年产1,000万束血液透析膜及1,000万支血液透析器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第二个募集资金账户账号为8115701012400359416,截至2026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166,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鑫医疗高性能血液净化设备及配套耗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新建年产3,000万套血液透析管路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甲方需于款项实际支付前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付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采购审批单及合同等支持性材料并经过乙方事前审批同意。一旦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乙、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昊、周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2230029300351009,截至2026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24,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呈图康电子加速器辐照灭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甲方需于款项实际支付前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付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采购审批单及合同等支持性材料并经过乙方事前审批同意。一旦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
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乙、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昊、周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154000000240564,截至2026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124,528,301.8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监管账户参照监管期间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或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归监管账户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人有权支取利息。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募集资金监管费用。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收取,银行划款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可从本专项账户中扣除,亦可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一般账户中直接扣收。
(2)监管账户可开通网银支付功能,网银0元强制落地处理,为确保资金有效监管,乙方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为避免出现异议,前述网银每笔支付指令均需乙方审核,乙方对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审查后,确认审核一致的,根据划款指令及时进行划转。
(3)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预留,即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同时乙方预留其指定印鉴一枚;如果甲方发生预留印鉴变更,应提前十个交易日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乙方妥善留存甲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全套开户资料,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更新并提交乙方保管。
(4)甲方应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支付日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资金划付的金额及时间等要求,并出具符合乙方要求的支付凭证,乙方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一致的,
根据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划转。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昊、周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一方
拟提前解除协议,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并妥善完成专户资金清理、风险处置。专户内全部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完毕、资金清算完成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专户销户手续,本协议自动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后,各方仍应对协议存续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保密责任持续承担责任。
9、甲方提供虚假划付指令、虚构用途违规申请划转募集资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资金划付审查、违规办理资金划转,或未按期提供对账单、未履行通知义务,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丙方未按照监管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督导、核查义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丙方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承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10、本协议一式8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江西呈图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江西呈图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同意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不直接接受募集资金,仅用于承接丁方划转的募集资金。该部分募集资金仅用于“江西呈图康电子加速器辐照灭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22300029300351133,截至2026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呈图康电子加速器辐照灭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甲方和丁方需于款项实际支付前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付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采购审批单及合同等支持性材料
并经过乙方事前审批同意。一旦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和丁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乙、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募集资金专户网银单独开通U盾并独立管理,除终审U盾须存放于丁方外,其他U盾的设备须存放在甲方。
4、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丁方应督促甲方配合丙方履行督导职责。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昊、周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8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江西呈图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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