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铁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天铁科技董事会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主持人:李霞
董事长许孔斌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董事李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8月26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2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865,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5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7,138,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1%。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4,295,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7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 | 总表决情况 | 252,682,811 | 98.3717% | 3,948,625 | 1.5372% | 233,800 | 0.0910% | 通过 |
| 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2,955,709 | 75.5958% | 3,948,625 | 23.0400% | 233,800 | 1.3642% | ||
| 2.00 | 《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52,682,811 | 98.3717% | 3,948,625 | 1.5372% | 233,800 | 0.091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2,955,709 | 75.5958% | 3,948,625 | 23.0400% | 233,800 | 1.3642%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52,682,811 | 98.3717% | 3,945,725 | 1.5361% | 236,700 | 0.0921%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2,955,709 | 75.5958% | 3,945,725 | 23.0231% | 236,700 | 1.3811% |
上述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晓静郭鑫(以下简称“国枫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国枫律师认为,天铁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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