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2证券简称:华北制药公告编号:临2026-035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8,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8,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9,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81,274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4.74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8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长安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药国际”)分别在建行长安支行、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华药国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1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药国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000万元。(含本次)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6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05,500万元,其中为华药国际提供担保不超过2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8日、2026年5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药国际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 ||
| 法定代表人 | 刘荣亮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1043215547 | ||
| 成立时间 | 1998年01月21日 | ||
| 注册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17-1号 | ||
| 注册资本 | 10,492.2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医药批发(具体项目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医疗器械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玻璃制品、粮食、化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服装、建筑材料、通讯器材、塑橡制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户外用品、计算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家具、五金、仪器仪表、焦炭、矿石、重油、焦油、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亚麻籽、粘鼠板器械(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消杀用品、纺织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粮食收购;化肥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医疗器械租赁服务;兽药制剂、兽用原料药的销售;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房屋、场地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61,588.74 | 64,633.85 | |
| 负债总额 | 40,315.64 | 43,126.83 | |
| 资产净额 | 21,273.10 | 21,507.02 | |
| 营业收入 | 82,371.11 | 45,074.45 | |
| 净利润 | 1,078.24 | 234.88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序号 | 被担保对象 | 债权人 | 合同名称 | 保证金额(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 | 是否存在反担保 |
| 1 | 华药国际 | 建行长安支行 |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行长安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长安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果公司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公司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建行长安支行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行长安支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建行长安支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行长安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否 |
| 2 | 华药国际 | 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15,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否 | 否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药国际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6年6月30日,华药国际的资产负债率为
66.72%。本次担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药国际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1,274万元,占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4.74%,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72,274万元,占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3.11%;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63%。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9,0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18,19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
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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