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蘅东光: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9 月1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 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 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 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 活动。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 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 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对外捐赠,坚持量 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 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 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2、向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
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 和团体提供的捐赠;
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 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 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 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 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 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于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有关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对外捐赠,不得实施。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150 万元 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50 万元, 但不超过75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750 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列“超过”不包含本数,“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经分管领导审 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 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 程序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 赠事项的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 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 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如 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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