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蘅东光: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导读:蘅东光: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92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8月10日,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84)。

3、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

4、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

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年9月1日

2、首次授予数量:34.97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49人

4、授予价格:185.1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度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8.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度2027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3.00亿元; 或2026年度、2027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91.0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度2028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8.00亿元; 或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9.00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SAB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00%10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吴涛董事会秘书0.81001.85%0.01%
核心员工(148名)34.160078.15%0.36%
首次授予合计34.970080.00%0.37%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全部权益、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和授权,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2人调整为149人,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除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全部权益而发生调整外,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2026年9月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4.970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5.18元/股。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

经核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9月1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2029年 (万元)
34.97009,852.102,134.625,090.251,970.42656.81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

1、《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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