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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晨臻1:关于许如根等4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导读:R晨臻1:关于许如根等4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许如根等4 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许如根等4 位股东的通知,许如根、沈晓来、白云、成冠军 4 人于2026 年9 月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4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8,392,58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947%,成为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

一、签署协议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许如根 57,850,121 4.0534%

沈晓来 20,386,200 1.4284%

白云 15,805,308 1.1074%

成冠军 14,350,960 1.0055%

合计 108,392,589 7.5947%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公司长远发展,统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四方结合为一致行动人,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遵守:

(一)四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日,就公司所有需要股东会同意的事项,须 经各方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决。

(二)任何一方向其他方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就公司所有需要公司股东会 同意的事项,须经各方事先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上根据 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决。就公司股东会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时,各方应确保 各方持有或控制的全部有效表决票保持一致行动。

(三)就公司股东会任何议案,如各方意见各自不同,则应尽量协商一致并 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公司股东会上投票表决。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在充 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由许如根综合各方意见作出最后决定,各方须按照许如根

的决定进行表决。

(四)四方共同承诺:各方拟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应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时, 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本协议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各方对议案内 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 许如根综合各方意见,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并以各自的名义或共同的名 义向公司股东会提出修改、调整后的议案。

(五)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的同时,各方各自 依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分配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 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各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决定或行使。

(七)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不会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八)本协议的制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因本协议所产 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裁决。裁决是终 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各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各方各执 一份,送公司备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风险提示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后,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薛成标变更为许如根及 其一致行动人沈晓来、白云和成冠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仍为薛成标。后续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如许如根及其一致行动 人沈晓来、白云和成冠军提名的候选人在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董事会中占据 过半数席位,对公司经营有实际支配权,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变动 可能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信息。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许如根、沈晓来、白云和成冠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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