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力锂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月
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9:
,
: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3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39.88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0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39.6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0.24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0.27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0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240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30,200 | 89.4387% | 40,100 | 8.3368% | 10,700 | 2.2245% | 46,880,000 | 98.9844%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80,200 | 84.6526% | 40,100 | 12.1148% | 10,700 | 3.2326% | 0 | 0% | |||
| 2.00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7,312,000 | 99.8965% | 39,800 | 0.0840% | 9,200 | 0.0194%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82,000 | 85.1964% | 39,800 | 12.0242% | 9,200 | 2.7795% | 0 | 0% | |||
注:上述议案1.00,关联股东王瑞庆、李轩、李雯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46,880,000股;回避比例,是指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47,361,000股)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晓腾、李金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2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