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会畅科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股票简称:会畅科技
股票代码:300578
上海会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根据上海会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畅科技”)战略 发展及产业布局需要,为持续关注新兴产业技术演进及其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 影响,公司拟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 能力和产业资源,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相关产业投资,进一步提升公司 长期竞争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深圳市前海东方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银石”、“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公司于近日签署《嘉兴银石恒拓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公 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认购嘉兴银石恒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其他合伙人尚未全部确定,预计基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公司认缴份额比例预计不超过基金整体规模的20%。公司担任基金的有 限合伙人,对基金不具有控制权,亦不对其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涉及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本次 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深圳市前海东方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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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85803T
3. 成立日期:2015 年05 月26 日
4.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289 号中粮亚太大 厦4101
5. 法定代表人:傅哲宽
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8. 股东结构:深圳市亿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9.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10. 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号:P1016138。
11. 主要投资领域:新兴科技领域。
12.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专业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其他确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专业机构及其他确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持有公司股份。
1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1. 名称:嘉兴银石恒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KDLYQ24A
3. 成立日期:2026 年04 月29 日
4.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 号基金小镇1 号楼 224 室-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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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2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1 名,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东方银石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1.3 有限合伙人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 者”的相关规定且该等合伙人均已充分知悉和了解相关投资风险。
以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合称“合伙人”。
1.4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 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1.5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在本协议 订立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1.6 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即视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深圳市 前海东方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 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 出资
2.1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货币出资,最终规模以 实缴金额为准;
2.2 出资缴付: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15)日内全部缴 付完毕。
3. 合伙人会议
3.1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组成。在合伙人会议上,合伙人可讨论本合伙企业 的经营管理、投资业绩及投资策略,但无须提交本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进行讨论, 不应涉及投资决定。
3.2 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额 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3.3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需要召集。经代 表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一(1/3)或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提议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文件、电子邮 件、电话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各有限合伙人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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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人
4.1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 理运营。本合伙协议的签署视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 前海东方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人与本合伙 企业不再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本合伙企业提 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用等。
4.2 管理费
4.2.1 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企业在存 续期间应按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4.2.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4% 收取一次性管理费。如提取管理费后,基金实缴出资总额增加的,在新增实缴出 资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对新增实缴出资部分按4%收取管理费。基金延长 期和清算期不收管理费。
5. 投资范围
5.1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合伙协议约定的 新兴科技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份额。具体投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5.2 本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5.3 本基金存续期内的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 债、货币市场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等风险性低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
5.4 投资运作方式
本合伙企业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
5.5 投资限制
5.5.1 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 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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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8)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6. 投资决策委员会
6.1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3 名投资决策委员。投 委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傅哲宽担任。
6.2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和投资退出等相关事宜的 决策。
7. 收益分配
7.1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处置 收入“即退即分”原则。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顺序进 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 投资成本返还: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 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
(2) 95/5 分配:如经过以上第(1)项分配后仍有余额的,则余额部分的百分之 九十五(95%)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余额部分的百分之 五(5%)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7.2 非投资收入的分配
7.2.1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 偿金,计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在全体守约合伙人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7.2.2 后续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支付的补偿款,在该次后续募集之前的 合伙人之间按其在后续募集之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四、本次投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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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 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主要风险提示
1. 合伙企业尚处于募集阶段,其他合伙人尚未全部确定,合伙企业尚未完 成全部合伙协议的签署,最终基金募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 合伙企业投资标的经营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而可能影响合伙企 业投资收益;
3.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不享有一票否决权,对基金 不具有控制权,亦不对其构成重大影响;
4.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下 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标的项目日常经 营状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 资风险,确保相关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其他情况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基金管理人及合伙企业中任职。
2. 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将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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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 《嘉兴银石恒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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