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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集友:集友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导读:*ST集友:集友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429证券简称:

*ST集友公告编号:

2026-05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

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与黄华、毕伟国(以下合称“受让方”或“乙方”)于2026年7月27日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徐善水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1051%,通过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华和毕伟国,其中黄华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26%(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9.7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1,516.00万元。

?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于2026年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6年

日,过户数量为53,000,00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过户完成后,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分别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于2026年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前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受让方黄华、毕伟国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标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标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协议转让前期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6月18日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集友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可能发生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7)。

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原协议并于2026年7月27日重新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徐善水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1051%,通过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华和毕伟国,其中黄华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拟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9.7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1,51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7)。

二、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于2026年9月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6年9月1日,过户数量为53,000,00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协议转让情况与前期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安排一致,前期公告披露后未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作出其他安排。

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已支付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部价款。其中,黄华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20,000万元均系毕伟国控制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毕伟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均为其本人及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全资持股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

因前述股份转让事项涉及黄华向毕伟国借款,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黄华和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集友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

)。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后,各方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转让过户登记日期本次转让前本次变动本次转让后
过户前持股数量(股)过户前持股比例(%)转让股份数量(股)转让股份比例(%)过户后持股数量(股)过户后持股比例(%)
徐善水20260901215,305,30041.050853,000,00010.1051162,305,30030.9456
黄华2026090100.000026,500,0005.052626,500,0005.0526
毕伟国2026090100.000026,500,0005.052626,500,0005.0526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黄华与股东毕伟国于2026年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前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三)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就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股份承诺如下:

“自标的股份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标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标的股份。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擅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标的股份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及其他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如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存在冲突的,本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确保本人的股份锁定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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