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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导读:东睦股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82026/9/92026/9/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公司2026年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2026年5月1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授权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2026年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和分红上限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授权期限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已满足,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2026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37、2026-069。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7,514,16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6,751,416.5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82026/9/92026/9/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账户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841061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报备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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