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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维通利: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93证券简称:维通利公告编号:2026-034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浩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185,272,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70%。

①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34,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64%;

②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0人,代表股份50,292,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7人,代表股份30,592,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96%。

①现场会议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②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7人,代表股份30,592,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96%。

(3)会议列席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及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85,208,78799.9658%57,0000.0308%6,4000.0035%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30,528,78799.7928%57,0000.1863%6,4000.0209%
情况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股份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结果
累积投票提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提名黄浩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184,699,94399.6911%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019,94398.1294%
2.02提名江川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184,698,54599.690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018,54598.1249%
2.03提名石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184,698,46499.690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018,46498.1246%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提名郭特华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184,698,54099.690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018,54098.1249%
3.02提名牛华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184,698,24599.6902%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018,24598.1239%
3.03提名杨卫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184,698,04699.6901%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018,04698.12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少卿、胡玉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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