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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导读:光弘科技: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35证券简称:光弘科技公告编号:2026-043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9月2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550.5万份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95.50万股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价格:20.86元/份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0.43元/股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9月2日为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以20.86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2名激励对象授予550.50万份股票期权,以10.43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595.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对应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数量(调整后)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1,42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1.76%。其中首次授予114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1.42%;预留授予2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0.35%。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83.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550.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0.68%;预留授予13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0.16%。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3.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595.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0.74%;预留授予14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911.55万股的0.18%。

(三)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7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总计202人,激励对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02人)550.5080.60%0.68%
预留132.5019.40%0.16%
合计(202人)683.00100.00%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7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和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人数总计207人,激励对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苏志彪中国副总经理、职工代表董事10.001.35%0.01%
2朱建军中国副总经理10.001.35%0.01%
3王军发中国副总经理10.001.35%0.01%
4邱乐群中国财务总监7.501.01%0.01%
5徐宇晟中国香港董事会秘书7.501.01%0.01%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02人)550.5074.09%0.68%
预留147.5019.85%0.18%
合计(207人)743.00100.00%0.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7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和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解除限售,行权日/解除限售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解除限售: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期行权安排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00%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安排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0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00%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00%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00%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00%

6、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2026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6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2026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1%;或以2026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2026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3%;或以2026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9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3%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2026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1%;或以2026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2026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3%;或以2026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9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剔除本次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依据本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或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4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绩效评定ABCD
行权/解除限售比例100.00%100.00%60.00%0.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8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16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8月17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6年8月26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一)历次人数和数量调整

1、2026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4人调整为20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7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58.00万份调整为

550.50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3.00万份调整为595.50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

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授权情况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26年9月2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550.50万份

3、股票期权授予人数:202名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86元/份

5、股票期权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02人)550.5080.60%0.68%
预留132.5019.40%0.16%
合计(202人)683.00100.00%0.8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9月2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95.5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07名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43元/股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苏志彪中国副总经理、职工代表董事10.001.35%0.01%
2朱建军中国副总经理10.001.35%0.01%
3王军发中国副总经理10.001.35%0.01%
4邱乐群中国财务总监7.501.01%0.01%
5徐宇晟中国香港董事会秘书7.501.01%0.01%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02人)550.5074.09%0.68%
预留147.5019.85%0.18%
合计(207人)743.00100.00%0.92%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9月2日为授予日,以20.86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2名激励对象授予550.50万份股票期权;以10.4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7名激励对象授予59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本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9月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550.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1,419.15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26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0.2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24%、26.29%、24.7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年、3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1%、0.89%、1.06%(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年、2年、3年的平均股息率)。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2029年(万元)2030年(万元)
550.501,419.15184.74554.22409.61217.8652.7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万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2029年(万元)2030年(万元)
595.505,853.77847.472542.401605.79698.46159.65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视授予时间、授予数量等对各年度的业绩产生影响。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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