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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科: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导读:ST荣科: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证券简称:ST荣科公告编号:2026-044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之一,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的担保系前期已披露的总额7.85亿元的6笔违规担保事项之一,担保本金7,500万元、担保余额7,496.99万元,系其中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事项的第2笔,前期抚顺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26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74,969,932.9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合计100,920,547.34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涉及新增未披露违规担保案件。本次诉讼案件及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辽01民初335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科,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陈*、施*、崔**、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刘**,共计10名被告。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近日,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公司新增1个银行账户被冻结、2个前期已被冻结银行账户增加轮候冻结,本次新增冻结金额21,625.67元。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类别申请冻结金额(元)实际冻结金额(元)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249*******0801一般户100,920,547.3421,625.67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386一般户0.00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7727*********5327一般户0.00
合计100,920,547.3421,625.67

注: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相关账户前期已被冻结,本次增加轮候冻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4,969,932.90元,及截至2025年12月18日利息25,950,614.44元,本息合计100,920,547.34元,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即自2025年12月19日起,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上浮50%计收、复息以欠付的全部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上浮50%计收);

2.判令原告对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359套不动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被告辽宁国科持有的公司136,529,042股普通股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辽宁国科、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施*、崔*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刘**对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金额7500万元,固定利率,年利率

8.5%,期限36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施*、崔**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2号、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4号、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5号。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国科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3号。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1号。

2023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6号。

被告刘**作为被告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不能证明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020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国科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2020流贷01号质01号,被告辽宁国科以其持有的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36,529,042股(占公司总股本24.65%)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原告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抵01号、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抵02号。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359套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建筑面积合计24006.08平方米,2020年11月25日及2020年12月3日在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编号分别为川(2020)温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46835号、第004878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告对前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11月25日原告发放了7350万元贷款,2020年12月4日发放150万元

贷款,贷款总额合计7500万元,2023年11月9日,各方签订了《展期合同》,合同编号: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展字第01号,展期金额7500万元,将贷款展期至2025年4月25日。

现贷款已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8日,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本金74,969,932.90元,利息(含欠息、罚息、复息)25,950,614.44元,本息合计100,920,547.34元(以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经催收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事项的说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源于2020年11月。原告主张,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支2020年流贷01号保01号),为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不存在案件所提及的相关保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历史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公司将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2,271.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为21,625.6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906,722.31元的0.00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146,299,907.23元的0.01%。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4个,实际冻结金额合计为22,456,356.2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906,722.31元的2.7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146,299,907.23元的15.35%。本次被冻结的账户均为公司本部账户,公司主要业务均在所属各子公司主体开展,公司本部主要为管理中心。因此本次银

行账户被冻结未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积极应诉,同时积极与债权人及原实控人谈判协商,争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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