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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龙蟠科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

2026-140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江苏龙蟠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47
其中:A股股东人数84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0,517,086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50,489,71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10,027,36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32.9305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1.663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267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人,列席

人;

、董事会秘书张羿先生列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借款暨关联交易并由其

向全资下属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10,451,61087.87471,283,80010.7939158,3531.3314
H股10,027,367100.000000.000000.0000
普通股合计:20,478,97793.42121,283,8005.8564158,3530.7224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49,133,56699.45861,208,0000.4823148,1530.0591
H股10,027,367100.000000.000000.0000
普通股合计:259,160,93399.47941,208,0000.4637148,1530.0569

、议案名称:《关于建议延长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期间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49,093,16699.44251,243,2000.4963153,3530.0612
H股10,013,36799.860400.000014,0000.1396
普通股合计:259,106,53399.45861,243,2000.4772167,3530.0642

(二)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借款暨关联交易并由其向全资下属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9,978,79087.37271,283,80011.2408158,3531.3865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10,064,79088.12571,208,00010.5771148,1531.2972
3《关于建议延长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期间的议案》10,024,39087.77201,243,20010.8853153,3531.3427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

关联(连)股东石俊峰、朱香兰、南京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沈志勇、张羿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夏斌斌、黎健强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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