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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仁新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导读:聚仁新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湖南聚仁新材料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 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 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 披露的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产品类型不得为非保本型且投资期限不得 超过12 个月。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即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或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为股权类理财,但通常不适用)相关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标准,如适用则依《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即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或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依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 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董事长报告;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董事长报告;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办法,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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