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聚仁新材:承诺管理制度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 (以下简称“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南聚仁新 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作为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将承 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 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超 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被收购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 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明确披露。
承诺人做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对承诺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 任。若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 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公司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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