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聚仁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导读:聚仁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聚仁新材料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 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 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前股份”)也可以通 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 事项,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减持公 开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六条 除遵守公开发行前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交易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北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北交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 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由公司在北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作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并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