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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仁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导读:聚仁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 控制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 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见;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 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 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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