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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仁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导读:聚仁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 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议;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任;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二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主管领导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建立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二)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部门、职务或岗位、关系人、关系类型;

(三)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四)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五)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分阶段进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 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经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及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或知悉的相关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各方,应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北交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北 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公司在进行上述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筹划决策过程中各项关键时点的时间;

(二)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三)相关人员的签名。

年。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 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达董

事会办公室。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时,由公司经办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由所登记的知情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向内 幕信息知情人发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三)证券投资部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后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 时间至少10年;

(四)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涉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公司应在提供内幕信息前 或相关事项发生前与该单位及个人签订保密协议,确认其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工作,应保证自查结果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经公司 核实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保荐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 送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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