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聚仁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及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六)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 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七)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八)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 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九)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 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在参与接待 客人、公开演讲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公开对外活动前,应当就交流内容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公司的股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披露 等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披 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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