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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仁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导读:聚仁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6 年9 月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 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其安排的时间披 露,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五)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六)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 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和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 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 关资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与会董事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在会议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备查。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提交经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或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日常经营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 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结;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号被冻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7.1.2 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30%;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7.1.2 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二)拟在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 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 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信息报告责任人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 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负责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四)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董 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形成公告文稿及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接触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 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 公开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 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的具体规定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十六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至 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 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七十七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 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 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 详细记录。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 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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