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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洁美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9 月3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9 月3 日的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3 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 路100 号绿地中央广场10 幢24 层)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隽云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8 人,代表股份269,051,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96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231,872,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1.6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4 人,代表股份37,179,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8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4 人,代表股份27,179,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5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3 人,代表股份27,179,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57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现场或通讯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997,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24,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192%;弃权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华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9,00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反对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32,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263%;反对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88%;弃权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本决议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和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具有投票权的4,957,500股。

议案1 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 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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