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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导读:东湖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年月日发布

年月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东湖高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让: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监管机构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均以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实施。原《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东湖高新董字〔2020〕13 号)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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