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琪酵母: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298证券简称:安琪酵母公告编号:2026-066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
上市股数为3,501,63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501,63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9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
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年6月2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5号),宜昌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6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4年9月9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147.6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万股,因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974人,实际授予数量为1,147.6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披露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7.202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9.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6年8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前述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登记情况
| 授予日期 | 授予登记日 | 授予价格 | 授予数量 | 授予人数 |
| 2024年8月12日 | 2024年9月9日 | 15.41元/股 | 1,147.6万股 | 974人 |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9日完成登记,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2026年9月9日起进入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注:1.上述业绩指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 | 公司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为23.46%;以2021-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值为基数,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22.89%,且上述2个指标均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资产负债率为47.82%。 | |||
| 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2.在计算EOE时,采用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利润总额为核算口径。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在计算EOE时可剔除该等行为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 ||||
|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考核系数: | ||||
| 考核评价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 标准系数 | 1 | 0 | ||
2024年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1.股权激励授予的974名激励对象中有63人因离职、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2.91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1.0,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现可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11名激励对象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01,630股。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01,63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0%,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2026年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比例 |
| 1 | 杜支红 | 副总经理 | 30,000 | 9,900 | 33% |
| 2 | 涂岚铭 | 副总经理 | 30,000 | 9,900 | 33% |
| 3 | 孙豫湘 | 副总经理 | 30,000 | 9,900 | 33% |
| 4 | 郭江勇 | 副总经理 | 18,000 | 5,940 | 33% |
| 5 | 高路 | 董事会秘书 | 30,000 | 9,900 | 33% |
| 6 | 姜德玉 | 财务负责人 | 18,000 | 5,940 | 33% |
| 7 | 任涛 | 职工董事 | 18,000 | 5,940 | 33% |
| 8 | 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904人) | 10,437,000 | 3,444,210 | 33% | |
| 合计 | 10,611,000 | 3,501,630 | 33% | ||
附注:上表“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0,611,000股,其中已包含2名退休激励对象原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6,800股。该6,800股公司已按规定完成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501,630股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6年9月9日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57,150,471 | 3,501,630 | 860,652,1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665,200 | -3,501,630 | 7,163,570 |
| 总计 | 867,815,671 | 0 | 867,815,671 |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依据《激励计划(草案)》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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