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易联众: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 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能否获得 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2026 年9 月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2023 年12 月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 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因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未履行 任何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 董事长张曦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以及张曦以公司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 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 第9.4 条第(五)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及第9.5 条“本规则第9.4 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 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 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
在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 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 年1 月2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其他风险警示所涉情形的消除
公司股票交易因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所涉事项消除情形如下:
1.张利云仲裁案: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与张利云签署《保证合同》等相关合 同,为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仲裁案件[(2023)京仲 案字第00629 号]已终局裁决,仲裁裁决相关保证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苏州诺金诉讼案: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与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 款合同》,其已通过还款及股权协议安排清偿相关借款,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91 民初566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苏 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该等违规事项已消除,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状态 已消除,未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
3.高彩娥诉讼案: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与高彩娥签署《借款协议书》并共同 为相关方借款提供担保,所涉诉讼案件[(2023)浙0109 民初17652 号/(2024) 浙01 民终4410 号]已终审判决,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2026 年7 月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厦门证监局已对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公司已于2026 年7 月20 日足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前述行 政处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至此,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已通过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民事判 决等方式消除,公司因前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4 条第(五)项及第9.5 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全部消除。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或控股 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违反
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对照《创业板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4 条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 并确认,公司不存在第9.4 条第(一)至(九)项规定的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的情形,亦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3 条规定的“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其 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福建天衡联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 意见书》。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消除,违规借款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状态已消除,且未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0 条规定 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事项出具《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所 涉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借款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3 条、第9.4 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未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5.2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4 条第(七)项 规定的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0 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已消除”的撤销条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事项出具《易联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 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认为: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意见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 公告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 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9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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