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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皖通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证券简称:皖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5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6号)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75,418,994股,每股发行价格5.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4,804,467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5,713,534.2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9,090,932.7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9月1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6)第000001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的相关规定,2026年9月3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专户存放余额(元)用途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10291000002867936410,407,539.65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简称“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910000028679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盼盼、周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开通网银功能,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由乙方通过银行网银支付审批功能进行审批,乙方完成审批

后进行划付,甲方不通过线下到柜办理任何划转。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额度内使用。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公告披露的约定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甲方使用网银的权限。经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乙方有权直接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丙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网银相关的U盾等设备须安全保管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部。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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