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信质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信质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4证券简称:信质集团公告编号:2026-043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5、召集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尹巍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47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1%。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1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1%。

(4)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表决情况120,228,00098.7447%1,510,6001.2334%17,8000.0145%719,2000.1762%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1,868,40054.8722%1,510,60044.3642%17,8000.5228%8,2000.002%
摘要的议案》决情况
2.00《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20,228,00098.7447%1,510,6001.2334%17,8000.0145%719,2000.1762%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868,40054.8722%1,510,60044.3642%17,8000.5228%8,2000.002%
3.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20,233,70098.7494%1,510,6001.2334%12,1000.0099%719,2000.1762%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874,10055.0396%1,510,60044.3642%12,1000.3554%8,2000.1762%
4.00《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20,994,70099.3677%731,4000.5972%38,5000.0314%711,0000.1742%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635,10077.3891%731,40021.4802%38,5001.1307%00%

本次股东会共有4个议案,其中,提案1.00、提案2.00、提案3.00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