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东时: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简称:ST东时公告编号:临2026-121转债代码:
113575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方时尚”)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055,389,645.6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东方时尚因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店街道办”)存在行政协议纠纷,已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鄂0115行初1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武汉鑫源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撤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23日,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用地安排等作出约定,协议约定郑店街道办以招、拍、挂方式向湖北东方时尚出让部分商业服务业土地,并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提供配套绿化训练用地。协议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3年5月10日,湖北东方时尚与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了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14年4月,湖北东方时尚与郑店街道办指定的下属单位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国有土地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及绿化用途,合同对租赁土地范围、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湖北东方时尚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租金8,000万元。
项目推进期间,湖北东方时尚为保障项目建设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垫付资金2,460万元实施了排洪渠相关工程;同时按规划开展驾驶培训基地相关工程建设,并支出了相应工程款。
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土地不符合《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及《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约定,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执法处置文书,要求对湖北东方时尚建设的训练道路及相关建(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恢复原状。湖北东方时尚为配合整改,对已建成的教练场地实施了拆除复耕。由于案涉地块系生态底线区,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故案涉驾驶培训基地项目最终未能投入运营,湖北东方时尚因此产生了较大金额的项目投入损失。
基于上述情形,湖北东方时尚认为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多次与郑店街道办沟通,未能取得有效解决办法,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并请求相关主体赔偿湖北东方时尚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支出、租金、工程建设投入及其他合
理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出让价款6,960万元,并支付原告土地出让价款6,96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照1.5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金额为62,538,355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夏国用(2014)第083号国有土地上发生的建设费用(暂计281,906,941.27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与被告指定的本案第三人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已付租金8,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照1.5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金额为62,629,999.99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出租土地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暂计230,463,141.1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排洪渠工程垫款、管理费用、税款等支出268,251,208.27元);
7、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 1 | (2025)京02执3389号/(2026)京执复233号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司、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徐劲松 | 115,171,737.3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
| 2 | (2025)鄂 | 武汉瑞富祥建设 | 被告一:湖北东方时尚 | 25,439,600.00 | 收到《执行裁定书》 |
| 0115民初7104号/(2025)鄂01民终22249号 | 工程有限公司 |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
| 3 | 单笔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 | 887.70 | 共1件 | ||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下同。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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