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金花: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0 号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长邢雅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5 号)查明的事实,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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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1 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 络平台公开拍卖公司股份66,897,6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92%。 其中,33,448,827股被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新余兴鹏),占公司总股本的8.96%。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 兴鹏以其名义参与联合竞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 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838.62 万股,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2.25%。 2022 年11 月22 日至2023 年3 月2 日,新余兴鹏将代聚昶和商 贸所持838.62 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 金花股份司法竞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2.25% “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的主要资金直接来源于邢雅 江控制的公司。
2022 年2 月16 日邢博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 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30%。邢雅江与邢博越系父子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邢雅江与 一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过 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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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雅江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此导致金花股份2022 年半年 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 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1 条、第2.1.3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邢雅江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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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 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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