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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核查意见

导读:宁波远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或“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5号),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采用代销方式,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5,403,70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47元,共计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6,165,668.8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54,154.4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9,311,51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6)第00354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一)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830,569.52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830,569.52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566.04188.68188.68
审计及验资费55.6655.6655.66
律师费50.0025.0025.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3.7213.7213.72
合计685.42283.06283.06

注:上述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6)第E02176号),认为:宁波远洋编制的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6年8月31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

(一)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士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及签署协定存款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协定存款事项有序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存款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审批程序

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高小红万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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