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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里物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导读:云里物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9 月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行为,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公司为有效规避外汇市

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定性,在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业务等或者 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相匹 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 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 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产品的存续期超过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 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者由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在批准的额度 范围内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行使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 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和监督,由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 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 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 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业务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或 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 书为责任人。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

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 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 务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外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并提交相关审批流程;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款相关的 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 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 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定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 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产生矛盾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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