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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宝莱特: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于2026 年9 月4 日14:45 在珠海市高新区永和路9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9 月4 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4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4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燕金元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 人,代表股份62,879,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0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58,819,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4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 人,代表股份4,05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5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 人,代表股份4,080,4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20,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 人,代表股份4,05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515%。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64,630,555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970,6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 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1,659,955 股,下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逐 项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结果如下:

1.00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19,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9%;反对4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1%; 弃权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341%;反对4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33%;弃权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

该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罗刚律师、王赫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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