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人保: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9 月6 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行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 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 发行人A 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 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发行人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 易日发行人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发行人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
(二)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三)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 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认购人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50 亿元(大写:壹佰伍拾亿元整)。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 不足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 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 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 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 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认购人的拟认购金额、认购
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 股股票。
五、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一)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 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 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 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 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一)认购人承诺并同意,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
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 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 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二)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三)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 行人的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七、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 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 事项;
(二)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三)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五)其他必要的审批程序(如有)履行完毕。 八、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 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 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 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二)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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