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益达: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8人,代表股份数量245,343,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41,39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9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2人,代表股份数量3,948,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8%。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6人,代表股份数量3,951,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3%。
9、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43,031,017 | 99.0574% | 2,185,900 | 0.891% | 126,700 | 0.0516% | 0 | 0%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639,086 | 41.4781% | 2,185,900 | 55.3156% | 126,700 | 3.2062% | 0 | 0% | |||
| 2.00 |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44,581,517 | 99.6894% | 597,100 | 0.2434% | 165,000 | 0.0673% | 0 | 0%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189,586 | 80.7146% | 597,100 | 15.11% | 165,000 | 4.1754% | 0 | 0% | |||
本次会议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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