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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导读:宇邦新材: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债券代码:123224

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 限售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锋先生与林敏女士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2、本次申请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股东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 年9 月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同 意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先生、林敏女士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持有公司 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关联董事肖锋、林敏已回避表决。本次事项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内容

公司股票于202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先 生、林敏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

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先生、林敏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肖锋先生、林敏女士拟申请豁免自愿性承诺内容为:“前述锁定期 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次申请豁免涉及的股份仅限于在本次控制权转让中协议转让及接受部分 要约的股份,即肖锋、林敏通过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 信源”)间接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以及聚信源拟申报预受要约的公司3.00% 的股份,在本次控制权转让完成后所持剩余股份将继续履行每年间接转让不超 过25%股份的承诺。除上述申请豁免的自愿性承诺内容外,肖锋先生、林敏女 士其它承诺内容维持不变。

四、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及依据

2026年9月4日,苏州德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翎“) 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苏州德翎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聚信源持有的上市公司42,878,053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8元,股份转让总价 款为人民币860,991,304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以上市公司29.99%股份完成交割过户为前 提,苏州德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除苏州德翎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发出不可撤销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7,148,7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08元。 聚信源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聚信源应在要约收购期限起始之日后5日内以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4,289,23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0%)申报预受

要约,未经苏州德翎书面同意,以上预受要约为不可撤回且预受要约股份在要 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聚信源将配合上市公司及苏州德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保管手续。

上述情况详见2026年9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本 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事项受肖锋先生、林敏女士自愿性限售承诺限制,本次 申请豁免事项是完成上述交易的前提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本 次申请豁免的承诺为自愿性承诺,不存在该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 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相关自愿性承诺有利于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 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出于自身情况及支持上 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控制权转让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具有管理能力、 行业资源与资金实力的产业方股东,拟推动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可持 续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有利于股份 转让事项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有利于积极推动和加快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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