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力诺药包:关于控股股东、特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特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 披露公告
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持有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诺药包”) 股份68,895,46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7518%,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6.5540%)的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力诺投资”)计划在力诺药包《关于控股股东、特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 易日之后的3 个月内(2026 年9 月30 日至2026 年12 月29 日,法律法规禁止 减持的期间除外)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89,078 股,占公司总 股本2.00%(公司总股本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259,453,915 股为计 算依据)。
2. 持有公司股份6,443,09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083%,占公司剔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4833%)的股东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惟实”)及其持有力诺药包股 份6,443,19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083%,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4834%)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惟盈”)计划在力诺药包预披露 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之后的3 个月内(2026 年9 月30 日至2026 年12
月29 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89,078 股,占公司总股本2.00%(公司总股本以剔除公 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259,453,915 股为计算依据,下同)。其中,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94,539 股,即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94,539 股,即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股)
例
1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8,895,461 26.5540%
合计: 68,895,461 26.5540%
2 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43,097 2.483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6,443,197 2.4834%
限合伙)
合计: 12,886,294 4.9667%
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新披露的总股本为267,536,61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为8,082,700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二级市场增持 股份(集中竞价取得)。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89,078
股,占公司总股本2.00%(公司总股本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 259,453,915 股为计算依据)。
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股本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时间区间: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 (2026 年9 月30 日至2026 年12 月29 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截至本公告日,力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8,895,461 股,占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26.5540%。力诺投资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复星惟实及其一致行动人复星惟盈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自身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5,189,078 股,占公司总股本2.00%(公司总股本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 后的股份数量259,453,915 股为计算依据,下同)。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94,539 股,即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94,539 股,即 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
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股本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时间区间: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 内(2026 年9 月30 日至2026 年12 月29 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 内(2026 年9 月30 日至2026 年12 月29 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截至本公告日,复星惟实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443,097 股,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2.4833%;复星惟盈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443,197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2.4834%。复星惟实 及复星惟盈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力诺投资、实际控制人高元坤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
(1)减持条件:力诺投资、高元坤将按照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力诺投资、高元坤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 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力诺 特玻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两年内,力诺投资、高元坤可依法做出减持力诺特 玻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力诺投资、高元坤减持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力诺投资、高元坤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力诺投资、高元坤采取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力诺投资、高元坤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
(4)减持价格:力诺投资、高元坤减持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的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力诺 投资、高元坤在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所持有的力诺特玻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时的发行价。力诺投资、高元坤在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前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 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5)减持期限:若力诺投资、高元坤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进行减持,将配合力诺特玻在力诺投资、高元坤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若力诺投资、高元坤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力诺特玻在力 诺投资、高元坤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 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力诺投资、高元坤将在力诺特 玻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力诺特玻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 事项,力诺投资、高元坤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力诺投资、 高元坤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力诺特玻股票所得收益归力诺特 玻所有,如未将减持力诺特玻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力诺特玻,则力诺特玻有权在应 付力诺投资、高元坤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力诺投资、高元坤应上交力诺特玻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力诺特玻 可以变卖力诺投资、高元坤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力诺投 资、高元坤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其他事项:力诺投资、高元坤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 的,力诺投资、高元坤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力诺 投资、高元坤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力诺投资、 高元坤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力诺投资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 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注:公司于2024 年11 月25 日启用新的公司简称“力诺药包”,下同。)
2、公司股东复星惟实及其一致行动人复星惟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作出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力诺特玻的股份,自力诺特玻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诺特玻的股份,也不由力诺特玻回购该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本单位承诺:将按照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力诺特玻股份。在限 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可依法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 总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一。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力诺特 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的发行价。 本单位在力诺特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力诺特玻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5)减持期限:若本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将配合力诺特玻在本单位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拟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力诺特玻在本单位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复星惟实及其一致行动人复星惟盈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 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力诺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 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提供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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