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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导读:奇德新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7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6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草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 年6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

3、2024 年6 月26 日至2024 年7 月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2024 年7 月5 日公示期满,除1 名激

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 年7 月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4、2024 年7 月12 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7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8 月29 日,公司完成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4 年度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4 年 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5 年9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意见,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减 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事项已于2025 年11 月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

9、2026 年9 月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意见,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说明

(一)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1、因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离职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中有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全部股票期权7,000 份。

2、因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或不能 完全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鉴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中,有14 名激励对象因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B),个人可行权比例为80%,公司拟注销其获 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4,812 份。有1 名激励对象因2025 年度个人绩效 评价标准为(D),个人可行权比例为0%,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1,800 份。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612 份,公司将依据相关规 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 宜。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 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中有1 名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500 股。

2、因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各年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中,有11 名激励对 象因2025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B),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公司 拟回购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600 股;有1 名激励对象 因2025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D),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公司拟回 购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800 股。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00 股,公司将依据相 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事宜。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因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8,900 股。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7.67 元/股。全部回购资金68,263 元为公司自有资 金。

三、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2026 年6 月30 日)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1,381,207 -8,900 31,372,307

无限售条件股份 60,729,742 60,729,742

合计 92,110,949 -8,900 92,102,049

注:因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以上股本变动不包含期权行权对本次股 本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及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符合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 力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及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 及回购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激励计划》中原审议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 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及行权价格、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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