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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伦: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导读:ST惠伦: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自由 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赵剑华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案,案号为(2026)渝0192 民初28776 号,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剑华

被告一: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二: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赵积清

主位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编号: 渤重分信用证(2026)第3 号]项下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自2026 年6 月25 日起解 除,原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自然 人)[编号:渤重分保(2026)第10 号]中涉及原告的保证条款自2026 年6 月25

日起对原告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备位诉讼请求:

“如人民法院认为主位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二就原告对被告一所负的连带保证责任以不超过2000 万元的限 额向原告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列示的理由如下:

“一、赵剑华担任广东惠伦董事长系其提供保证的核心基础条件;

二、广东惠伦董事会改选董事长,赵剑华丧失经营管控权和风险评估能力, 缔约基础彻底灭失;

三、赵剑华被罢免董事长职位在其订立保证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 风险,继续履行保证合同对其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 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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