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顺洁柔: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裕钊先生
6、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股份684,58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53,36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6人,代表股份31,21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8%。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6人,代表股份31,21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6人,代表股份31,21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8%。
9、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俊鸽、熊鑫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81,696,077 | 99.5783% | 1,946,700 | 0.2844% | 940,400 | 0.1374%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8,330,477 | 90.7517% | 1,946,700 | 6.2359% | 940,400 | 3.0124% | |||
| 2.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82,978,077 | 99.7655% | 1,470,500 | 0.2148% | 134,600 | 0.0197%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9,612,477 | 94.8583% | 1,470,500 | 4.7105% | 134,600 | 0.4312% | |||
以上提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提案2.0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程俊鸽、熊鑫结论意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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